《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四項開發成本”核定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20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精神規定,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四項開發成本”(以下簡稱“四項開發成本”)的核定辦法規定如下: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四項開發成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四項開發成本”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定期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建造年份、結構、用途、區位、材料等因素,計算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申報的“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超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標準,有正當理由且能提供確鑿證明材料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核定標準,又無正當理由的,按核定標準計算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同時予以廢止。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