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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通知書中發行稅務機關地區編號欄的六位地區編號是什麽意思

1、六位地區編碼為地市級編碼,與所在地身份證號前四位相同再加二個0。

2、 2006年9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文件《關於進壹步明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編碼規則的通知》(國稅函[2006]820號),進壹步明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編碼規則。文件下發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3、 文件指出:納稅人識別號原則上是無含義代碼。對於取得技術監督局9位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采用6位行政區劃碼加9位技術監督局組織機構代碼。引用6位行政區劃代碼的目的是為了首次賦碼的便捷、防止重碼出現,保證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被賦予唯壹的納稅人識別號,本身不具有任何語義。

擴展資料:

發型機關具體指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及其所屬單位、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為對外經濟貿易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其發證機關為省級對處經濟貿易廳(委局);另外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所屬單位的發證機關為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

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登記證上的號碼,通常簡稱為“稅號”,每個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都是唯壹的。這個屬於每個人自己且終身不變的數字代碼很可能成為我們的第二張“身份證”。

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組織機構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壹律由15位、18或者20位碼(字符型)組成,其中: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納稅人,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編制的9位碼(其中區分主碼位與校驗位之間的“-”符省略不打印)並在其前面加掛6位行政區劃碼***15位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納稅人代碼為15位,其中:1—2位為省、市代碼,3—6位為地區代碼,7—8位為經濟性質代碼,9—10位行業代碼,11—15位為各地自設的順序碼。

從事生產、經營的外籍、港、澳、臺人員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相應的有效證件(如護照,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號碼。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代碼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中國公民,以公安部編制的居民身份證18位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對外國人以其國別加護照號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

註意事項:18位納稅人識別號編碼規定:凡是與數字混淆的字母,壹律不列入編碼(編碼中不使用這些字母),這些拋棄的字母是IOZSV,所以開票時應註意。

國家將為每個人編制壹個具有唯壹性的稅號,這個稅號終身只有壹個。個人稅號,很有可能就是身份證號,或是在身份證號基礎上編制的,而根據我國的社會保險法,身份證號與社會保障號是壹樣的,今年,社會保障制度並軌後,每個人都會有壹個社會保障號,也就是說每個人都將有壹個“三合壹”的號。

稅號和社會保障號合壹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也許很多人會覺得這是出於好記的原因,但還有很深刻的壹層含義,這象征著因為妳向政府納稅,所以政府向妳提供社會保障的邏輯關系。

納稅人的權利

壹、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稅務局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稅務局在納稅、處罰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二、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局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稅務局將依法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納稅人、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納稅人的許可,稅務局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範圍。

三、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對稅務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納稅人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采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廣義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征收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狹義)、海關(關稅)、財政機關(契稅等)。

狹義稅務機關指各級稅務機關,不包括海關、財政機關。

稅務機關的權力

1.稅務管理權。包括有權辦理稅務登記。有權審核納稅申報,有權管理有關發票事宜等;

2.稅收征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有權依法征收稅款和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

3.稅務檢查權。包括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發票使用和其他納稅情況、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查驗登記等;

3.稅務檢查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有權依法征收稅款和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

4.稅務違法處理權。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稅收行政立法權。被授權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授權範圍內依照壹定程序制定稅收行政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釋等。

6.代位權和撤銷權。此次在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為了保證稅務機關及時、足額追回由於債務關系造成的,過去難以征收的稅款,賦予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稅務機關的職責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稅款,或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和罰款、滯納金按時足額並依照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征稅,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的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咨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復處理或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手續費,且不得強行要求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發證機關?百度百科-納稅人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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