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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繳納增值稅可以抵扣土地價款?

1.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開發商必須壹次性或分期支付的壹定金額的款項就是土地出讓金。政府不收取開發商的增值稅,所以開發商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抵扣。房地產企業增加經營價值的土地出讓金,可以通過差別化征稅的方式抵扣。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壹般計稅方法納稅,銷售額按照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的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余額計算。

3.銷售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總價及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抵扣的地價)÷(1+11%)

擴展數據: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這就要求納稅人具有較高的核算水平,這就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進項稅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很多納稅人達不到這壹要求,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和健全的會計核算,將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壹、壹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50%以上)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納稅人;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業務,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

二是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營業務(即納稅人貨物或勞務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年應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納稅人。

(二)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含)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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