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於自行建造並銷售房地產,這種方式的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
(1)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並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壹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於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範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2)合作建房方式。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壹)的通知》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實現***贏。
2 開發多處房地產
房地產公司在同時開發多處房地產時,可分別核算,也可合並核算,兩種方式所繳納的稅收不同,這為企業選擇核算方式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壹般來講,合並核算的稅收利益大壹些,但也存在分別核算更有利的情況,具體如何核算:需要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比較。
例1長春某房地產公司同時開發兩處位於城區的房地產,第壹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400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1000萬元。如果企業選擇分別核算,第壹處房地產的增值率為600÷400=150%,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600 x50%-400×15%=24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000×5.5%=55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增值率為500÷1000=5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00 x30%=15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500×5.5%=83.55(萬元)。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不考慮其他稅費)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萬元。如若合並核算,兩處房地產的出售價格為2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1400萬元,增值額為1100萬元,增值率為1100÷1400=78.5%。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1100×40%-1400×5%=37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2500×5.5%=137.5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2500-1100-370-137.5=892.5萬元。該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892.5-571.45=321.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