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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捆綁車位銷售違法嗎?如果不買車位就加二百元壹平方米合法嗎

房地產捆綁車位銷售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與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壹)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擴展資料

汽車銷售中的保險捆綁銷售

對於汽車個人信貸消費中出現的這種“搭售”現象,壹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捆綁銷售不符合相關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中國的《保險法》相關規定中明確指出,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顯然,車商在銷售中指定消費者到與他們有協議的保險公司和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屬於壹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保險公司是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針對這種現象,中國保監會已明確表示,采取這種捆綁銷售的辦法強賣保險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應該由客戶自己來選擇保險公司。

同時,對於車險市場競爭中出現的保險公司支付給車商高額“代理手續費”的問題,中國保監會作為主管部門壹直在要求各保險公司進行自律,規範自己的經營行為,不能為拉業務而競相擡高保費返還比例。因為這種惡性競爭的後果,往往會導致保險公司自身的償付能力出現危機。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此類問題屬於保監會管轄和調整的範圍,消費者壹旦遇到這種“捆綁”式銷售,可以到中國保監會駐滬辦進行舉報投訴,要求其進行查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百度百科——捆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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