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所得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新企業所得稅法,保障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順利開展,經研究,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通知如下:
1.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按季(或按月)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產品銷售房屋、商品房等建築物、附著物及配套設施竣工前取得的預售收入,按規定的預計利潤率按季(或按月)計算,提前計入利潤總額,待開發產品竣工並結清稅費後,按實際利潤進行調整。
二、預期利潤率按以下標準確定:
(1)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
2.位於地級市、地區、盟、州、郊區的,不得低於15%。
3 .位於其他區域的,不低於10%。
(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
保障性住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不得低於3%。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開發建設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竣工銷售前取得的預售收入,按規定的預計利潤率按季(或按月)計算預計利潤,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A類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以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預售收入進行初次納稅申報時,必須附相關部門批準開發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證明等相關文件。凡不符合條件或未附相關部門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按非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適用於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居民納稅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已按原預計利潤率完成2008年第壹季度預付款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第二季度起按本通知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