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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可以計提成本嗎?

房地產企業可以計提成本嗎?

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下列應計(應付)費用外,以實際成本為應納稅成本。

(1)如工程未最終結算,未取得全額發票,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可計提不足發票金額,但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65,438+00%。

(2)公共設施尚未建成或完工的,可按照預算成本合理計提建造成本。此類公共設施必須符合其在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已明確承諾建設且不可撤銷的條件,或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建設。

(3)應報政府而未報的報批報建費和財產改良費,可按規定計提。物業改善費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資金、公共建築維修資金或其他專項資金。

34號公告第六條的相關規定能否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此類事項。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所列項目是對第三十四條“實際支出”的補充規定。也就是說,除了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項目外,其他所有的成本和費用都必須是實際發生並取得合法證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1號公告第34號也適用於房地產企業,但房地產企業按31號文件第三十二條計提的費用,不受最終匯算清繳前取得相應有效憑證的限制。也就是說,房地產企業根據31號文件第三十二條計提的費用,明確規定為可以計提和扣除的項目。

房地產開發成本預提的會計分錄有哪些?

預委托分為兩種情況:

1.在不經過倉儲和出庫鏈接的情況下,為成本構成創建以下分錄: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

貸:應付賬款

2、成本構成需要經過的入庫環節分為兩種情況:

(1)使用原始庫存材料(或成品)作如下分錄: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或產成品等。)

(2)利用未辦理入庫手續的新購(或新生產)材料(或產成品)作如下分錄:

首先,做壹個估計入庫分錄:

借:原材料

貸:應付賬款

然後創建壹個庫條目。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

貸款:原材料(或成品)

在實際成本能夠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對交易進行沖減,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分錄,也可以按照差額進行相關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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