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計算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
(1)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價款: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價款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②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價款為按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③出讓取得的土地價款是支付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實際土地價款。
(2)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稅費,如①登記費、轉讓費、②契稅。
2.土地開發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是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際成本,包括:
①征地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安置費和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凈支出、安置住房費用等。
(2)項目前期費用,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質、勘測、測繪、“三通壹平”等費用。
(3)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是指以外包形式支付給承包方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和以自營形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
(4)基礎設施支出,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汙、泄洪、通訊、照明、衛生、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5)公共* * *配套設施,包括開發區內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 * *配套設施發生的費用。
⑥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折舊、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3.土地開發、新房及配套設施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①銷售成本、②管理成本、③財務成本。
開發費用從轉讓收入中扣除時,不是按實際發生額扣除,而是按標準扣除,標準的選擇取決於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1)納稅人可以按照轉讓的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費用,並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
①利息費用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②其他開發費用在土地價款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扣除;
公式表明,房地產開發成本=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及以下。
(2)納稅人不能按照轉讓的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費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在土地價款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
公式表明,房地產開發費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房地產開發成本)×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