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章遺失,發票上不可以蓋公章或者財務章替代。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587號)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的聯次需要蓋章,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需要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未蓋章,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附清單的,請問清單上應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章.
三、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