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2021新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承擔契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2.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產權轉讓設定不同的稅率;
3.契稅2021新增契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的當天。
房地產契稅房屋所有權轉移時,根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按照房價的壹定比例向房屋新所有人征收的壹次性稅款。
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變化時,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按照生產價格的壹定比例向新的所有人(產權人)征收的壹次性稅收。
契稅除了具有與其他稅種相同的性質和功能外,還具有自身的特點:目的是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納稅人是財產權的繼承人;采用比例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財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四、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地產。
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
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