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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新老項目的界定

以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為取得的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對於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其“取得”時間如何劃分沒有明確,在總局明確前,暫按以下原則把握: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或抵債方式取得,以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為取得的時間。

納稅人出租或轉讓自建不動產,以建築工程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對於不動產轉出租的,按前壹次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即:壹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後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擴展資料:

房地產新老項目的相關要求規定:

1、納稅人出租自建不動產,以建築工程許可證註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題中企業出租該不動產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2、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附件3文件規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租賃住房免征增值稅。因此房產公司的廉租房不屬於公***租賃住房,不能免稅。

3、按照《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規定,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可按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可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判定,屬於5月1日以後發生的材料款、設計費,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蘆溪縣人民政府-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問題解答二(綜合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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