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售,房屋的出售,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與調劑價格的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核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契稅: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的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用地和房屋的所有權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繼承;
(二)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擔所有權的土地和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濟;
(三)承擔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和房屋權屬的;
(五)合法繼承人通過繼承方式繼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
(六)依法應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繼承土地、房屋權屬。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居民住房需求、企業改制和災後重建,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