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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雙方承擔的稅費

房屋買賣需要交以下稅:(壹)買方交納:1、交易服務稅:按成交價的0.5%征收。2、契稅:97年10月1日前購買的房屋按交易金額6%征收;97年10月1日至99年8月1日購買的按交易金額的3%征收;(代征)99年8月1日後購買的按交易金額的1.5%征收。(代征)3、書證費:10元、證;4、驗證費: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收5元;5、印花稅:按成交金額的千分之0.5。

壹、退房產稅的辦理流程:

1、開具發票。簽定購房合同並分期支付房款的,需要要求房產商分期開具相應金額的發票,進而確定購房日期。

2、攜帶材料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辦理人憑購房合同和首期房款發票到財務部申請開具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繳款書並妥善保存原件和復印件,待取得產權證後辦理登記。產權證若抵押在銀行,請去銀行開具有關證明並提供在發證日期頁和***有人頁加蓋紅公章的產證復印件。

3、在有效期內辦理退稅手續。辦理人必須在產權證發證日期後的六個月辦理登記(期間遇四月份退稅則順延壹個月)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二、房屋買賣需要下列手續: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3、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5、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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