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平米以下契稅1%。不足90平米-144平米的契稅為1.5%。144平米契稅3%。別墅或商業用房付3%。
契稅征收的意義和作用是:
1,意義:當前我國推進結構性減稅的重要策略之壹是增強稅制結構的協調性:壹是各稅種之間的協調,二是各稅種內部稅種之間的協調。近年來,壹系列結構性減稅,降低了貨物稅和所得稅。因此,從平衡三個稅種的角度來看,有必要增加房產稅。契稅是我國財產稅體系中的重要稅種,從某種意義上說已經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生命線。契稅的改革及其與其他稅種的協調,都是構建和完善房產稅體系乃至構建穩定的地方稅體系必須深入研究的問題。
2.作用:改革開放後,國家重新調整了土地和房屋管理的相關政策,房地產市場逐步恢復和發展。為適應形勢的要求,從1990起,為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全國契稅征管工作全面恢復。
綜上所述,稅務機關應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相關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相關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均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前款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交換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