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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稅費由承租人繳納是否合法?

納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人都不能同意將自己的納稅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因此,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稅費由承租人繳納是違法的。但有些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是這樣約定的,也是這樣執行的。

法律分析

出租房屋應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出租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壹律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因此,房屋租賃中產生的費用應由出租人承擔。如果讓承租人付費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那麽這樣的房屋租賃協議是無效的。簽訂租房合同要註意:1。要求房東出具房產證原件和房東本人身份證,每份復印件核實後才能簽字。簽訂《租賃合同》時,要寫明租賃期限和租賃的具體地址,要求填寫的具體地址與房產證壹致。2.註明租金條款後註明“在租賃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額外費用”。3.如果出租人不是房東,壹定要註意簽訂租賃合同。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經過房東同意,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原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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