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證開采的;
2、擅自進入重要礦區和其他礦區的;
3、擅自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5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二、非法采礦屬於哪個部門管轄,如何處罰:
1.國家國土資源局將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2.《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了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律責任。對非法采礦應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3、發現違法采礦行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八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或者擅自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采礦的, 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價值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礦產資源破壞的,應予立案追訴。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的:
(壹)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註銷或者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贓物,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開采,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處以的罰款,按照下列規定執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的,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開采的,責令退回礦區範圍,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礦區,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超出批準的礦區範圍開采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開采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采用破壞性的采礦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以破壞性的采礦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