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提供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咨詢經紀、設計、文化體育、技術服務、教育培訓、旅遊、娛樂及其他勞務活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是指對非居民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事項管理。涉及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的管理,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 稅源管理第壹節 登記備案管理第五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稅款扣繳義務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見附件1),並附送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合同、稅務代理委托書復印件或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等資料。第六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後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並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第七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合同發生變更的,發包方或勞務受讓方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變更情況報告表》(見附件2)。第八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從境外取得的與項目款項支付有關的發票和其他付款憑證,應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見附件3)及付款憑證復印件。
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開具驗收證明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非居民在項目所在地的項目執行進度、支付人名稱及其支付款項金額、支付日期等相關情況。第九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與非居民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壹致的,應當自非居民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申報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第二節 稅源信息管理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源監控機制,獲取並利用發改委、建設、外匯管理、商務、教育、文化、體育等部門關於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相關信息,並可根據工作需要,將信息使用情況反饋給有關部門。第十壹條 非居民或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同壹涉稅事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後應當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項目信息傳遞表》(見附件4),並按月傳遞給對方納入非居民稅收管理檔案。第三章 申報征收第壹節 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並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後結清稅款。第十三條 非居民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附送下列資料:
(壹)工程作業(勞務)決算(結算)報告或其他說明材料;
(二)參與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外籍人員姓名、國籍、出入境時間、在華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報酬標準、支付方式、相關費用等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 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情況說明;
(四)非居民企業依據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見附件5),並附送居民身份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資料。
非居民企業未按上述規定提交報告表及有關證明資料,或因項目執行發生變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