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減免的稅有以下內容:
壹、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項目:
1、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政府性基金,即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企業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3、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項目的,應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對未出具證明資料的收入,主管地稅機關將視為應稅收入。
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享受減稅或免稅收入項目: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等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民辦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收入(第壹道門票)免征營業稅。
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按規定征稅,但其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盈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醫療服務收入,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3、從事技術成果轉讓、技術開發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可免征營業稅。民辦非企業單位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從事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
5、從事第三產業的,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
6、其他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減稅或免稅的項目,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