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進行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清算手續的;
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期限
符合本通告第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納稅人,須在滿足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符合本通告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須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清算手續。
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書面申請、納稅申報表;
(二)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