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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錯糾錯機制的主要內容

容錯糾錯機制要以“三區分”為基礎。“三區分”明確了容錯機制的適用範圍,明確了哪些錯誤和失誤可以納入容錯範疇,哪些錯誤和失誤應該受到懲罰;旗幟鮮明激勵廣大幹部敢於擔當、積極作為、勇於進取,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拓展信息“三司”是黨建理論的新突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創新。容錯糾錯機制要界定“錯誤”的邊界。可容忍、可糾正的“錯誤”,主要是指改革創新中真正的探索性錯誤。“容錯”不是“垂直斷層”。如果只是以改革的名義,在沒有科學論證的情況下,絕對不能“容忍”違背客觀規律的行為。容錯糾錯機制絕不是黨員幹部違反政策法規的“避風港”。對於那些觸犯了“道德底線、法律紅線、黨紀高壓線”的錯誤,不僅要“容忍”,還要依紀依法嚴格追究其責任。

容錯和糾錯是相輔相成的。容錯是糾錯的前提和基礎,糾錯是容錯的目的和意義。容錯機制和糾錯機制必須是統壹的,相輔相成的。只“忍”不“糾”,會形成縱容之勢,不僅害了幹部,也害了事業;只“糾正”不“容忍”,會挫傷幹部軍官的積極性,影響改革的進程。只有及時容錯糾錯,才能進壹步推動我們事業的發展,形成甘於奉獻、勇於擔當、意誌堅定的良好政治氛圍。

容錯和糾錯機制需要與問責機制相結合。問責和容錯糾錯基本相同,都是著眼於權力的規範運行,提高權力的運行效率。所以,不能因為問責而忽視容錯機制的建立,不能因為容錯而為權力的任性找理由和借口。只有堅持容錯、糾錯、問責的共同努力,權力才能真正回歸本位。

容錯糾錯機制要納入法治軌道。容錯糾錯機制的建立不應是壹句醒目的口號,也不應是權宜之計,而應是壹項切實可行的長期制度安排,要推動容錯糾錯機制的常態化、法制化。只有把容錯糾錯機制納入法治軌道,才能保證容錯糾錯機制在實踐中不被濫用和誤用,讓容錯糾錯機制真正起到支持和激勵改革創新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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