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錯和糾錯是相輔相成的。容錯是糾錯的前提和基礎,糾錯是容錯的目的和意義。容錯機制和糾錯機制必須是統壹的,相輔相成的。只“忍”不“糾”,會形成縱容之勢,不僅害了幹部,也害了事業;只“糾正”不“容忍”,會挫傷幹部軍官的積極性,影響改革的進程。只有及時容錯糾錯,才能進壹步推動我們事業的發展,形成甘於奉獻、勇於擔當、意誌堅定的良好政治氛圍。
容錯和糾錯機制需要與問責機制相結合。問責和容錯糾錯基本相同,都是著眼於權力的規範運行,提高權力的運行效率。所以,不能因為問責而忽視容錯機制的建立,不能因為容錯而為權力的任性找理由和借口。只有堅持容錯、糾錯、問責的共同努力,權力才能真正回歸本位。
容錯糾錯機制要納入法治軌道。容錯糾錯機制的建立不應是壹句醒目的口號,也不應是權宜之計,而應是壹項切實可行的長期制度安排,要推動容錯糾錯機制的常態化、法制化。只有把容錯糾錯機制納入法治軌道,才能保證容錯糾錯機制在實踐中不被濫用和誤用,讓容錯糾錯機制真正起到支持和激勵改革創新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