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市個人住房房產稅何去何從暫可按下不表。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明確將房地產稅改革納入法治渠道。2015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這意味著房地產稅的推進,必須有房地產稅立法作為前提。2020年《中***中央 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涉及房地產稅的表述是“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從“加快推進”到“穩妥推進”,不是房地產稅改革進程的倒退,而是更加務實的表述。
房地產稅立法關系千家萬戶的利益。房地產稅開征的難點絕對不在技術層面上,而是在利益格局的調整上。房地產市場能否承受房地產稅開征的壓力,可能是最重要的需要考慮的難題。
從中長期來看,房地產市場價格與房地產稅的征收幾乎沒有關系。上個世紀二三十年代的大蕭條之後,多數國家都選擇了寬松貨幣政策來應對可能的經濟危機,結果是市場上的貨幣越來越多,房價的上漲在許多時候也只不過是讓業主有了應對通貨膨脹的機會。當然,由於市場主體趨利避害,更多人通過購房來應對通貨膨脹,也會讓房價進壹步擡升。除非這個市場還能讓市場主體有更多的選擇。由此所引申出的政策含義是,為了應對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政府可以在房地產市場之外尋找對策。其他市場有更好的機會,市場主體就不會集中在房地產市場,從而給房地產市場上漲增加壓力。
“房住不炒”政策的出臺,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房住不炒”相關政策的預期。實際上,這是在倡導壹種住房消費(投資)理念,是對既往各種炒房行為的糾正。“炒房”曾經給炒房者帶來了豐厚的回報,形成了炒房者及追隨者對於住房價格迅速上漲的預期。顯然,“房住不炒”政策只要堅持,那麽已有的預期是可以得到改變的。政策需要久久為功,不能半途而廢。
住房稅收政策,應與老百姓的居住需求相適應。改善性住房政策包括相關稅收政策。政策應讓老百姓的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容易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小住房換大住房,住房品質的改善,都是消費升級換代的表現。相關稅收政策的制定當以支持為導向。相關交易的稅收政策應以低稅乃至免稅為方向。
房地產稅開征,在短期內可能導致部分住房拋售。這種拋售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需要評估。也是房地產稅開征中必須重點關註的壹個問題。由於這種影響關系全局,房地產稅立法必須穩妥推進。
房地產稅立法要考慮業主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願。否則,房地產稅開征之後,業主沒有能力支付或沒有支付意願,就可能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房地產稅制設計必須充分考慮這個問題,這是因為業主如果沒有支付意願,那麽房地產稅這樣壹種與自然人關系密切的稅種就無法順利開征。
房地產稅的開征意味著對自然人征稅提出更高的要求。2019年以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推行,特別是匯算清繳補繳稅款的順利進行,讓稅務部門有了更豐富的自然人稅收征管經驗,讓房地產稅的征管有更紮實的基礎。智慧稅務建設幾乎可以克服房地產稅征管的所有技術難題。
現代國家是法治國家。房地產稅立法就是讓新稅種在法治的軌道內開征,充分體現稅收的法治性。標準意義上的房地產稅是壹種以房地產評估價為基礎所課征的稅。房價上漲較快,意味著評估價可能與業主當年的購買價有較大的差距。房地產稅稅率的設定要充分考慮房價與個人(家庭)收入的比例關系。順利開征房地產稅,只能以較低的稅率(如不超過千分之壹的稅率)來換取民眾的支持。
房地產稅制的設計還必須考慮到已有的房地產五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五種只對房地產開征的稅種)所提供的稅收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之比已經不低的事實。2012年-2020年房地產五稅收入占比分別為10.07%、11.08%、11.60%、11.22%、11.52%、11.39%、11.49%、12.18%和12.76%。這五種稅均為地方稅,五種稅稅收收入占地方稅收入之比為20%以上。房地產稅按年度征收,替代已經按年度征收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沒有太大爭議。其他三種稅都是壹次性征收的,但都是基於房地產價值的。房地產能承載多少稅負,是房地產稅開征必須考慮的問題。從減少重復征稅的目標出發,房地產稅替代這五種稅種是合理的選擇。
實際上,來自房地產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收入也不少。房地產提供的稅收收入占比絕不止上述五種稅收入占比。政府從房地產取得的收入還包括國有土地出讓金收入。這些在設計房地產稅制中都需要充分考慮。
總之,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工作,建議考慮輕稅原則。唯有如此,房地產稅立法才能得到盡可能多的老百姓擁護,房地產稅開征工作才有望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