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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性組織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對於關於非營利組織征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的內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壹直在咨詢我,今天我針對該問題,梳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可以幫您答疑解惑。

壹、非營利組織是否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2007年主席令第63號公布)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收入***九條,其中包括提供勞務收入;《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512號公布)第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收入包括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按上述規定,非營利組織屬稅法所稱的“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是法定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三、非營利組織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規定,企業要享受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範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四、非營利組織如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非營利組織希望能享受稅收上的減免,首先要通過“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即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第二要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壹)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11月11日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根據此規定,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了《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0〕10號)及《關於明確我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0〕24號)。

按照粵財法〔2010〕24號文件規定,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省財政廳牽頭組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進行認定。凡符合規定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遞交免稅資格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提交的免稅資格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轉送省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對符合享受免稅資格條件的省級非營利組織,經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審核認定後,定期予以公布。

對經地(市)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其認定受理辦法由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制定。

申請免稅資格認定需要提供的資料有:

1、申請報告;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5、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7、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8、廣東省非營利組織年度免稅資格申請表;

9、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向稅務機關備案

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10〕3號)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項目實行簡易備案管理,非營利組織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包括預繳期)按規定報送相應的資料,稅務機關受理後,即可享受該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需要報備的材料包括: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公章的登記設立證書復印件;

3、認定單位出具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文件和證書復印件。

五、非營利組織不符合條件、或未按規定辦理認定、備案手續的,依照上述稅收法規規定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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