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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第三條 車船稅適用稅額,按本辦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第四條 對公***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在農村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用於農業的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車船稅。

本辦法所稱公***交通車船,包括農村公***交通車船和城市公***交通車船。農村公***交通車船是指在縣境內的鎮、鄉、村之間經相關部門核定價位具有公益性和保障性的載客運輸車船;城市公***交通車船是指城市市區從事載客運輸的各種公***汽車、電車等。公***交通車船不包括出租車船。第五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未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車船,可在當年6月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新購置車輛應當在購買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稅款,稅款從車輛購置當月起計算,未在規定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按日加收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代扣的車船稅,應在次月10日前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和滯納金。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加強代收代繳稅款的管理。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與扣繳義務人簽訂代收代繳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地方稅務機關應按實際代收稅款5%的標準支付代收代繳手續費。第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配合稅務機關核查車輛完稅情況,並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車輛納稅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第八條 各級車船登記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履行職責,並會同稅務機關建立、健全車船信息統計體系,實現數據***享。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的《甘肅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甘政發〔2007〕82號)同時廢止。

附:

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計稅

單位年 基 準 稅 額備註現年稅額幅度稅額擬調整

稅額比原稅

額增加乘

︺1.0升(含)以下的每輛240元60元至360元240元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360元300元至540元420元6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元360元至660元480元12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360元660元至1200元720元36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360元1200元至2400元1800元144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360元2400元至3600元3000元2640元4.0升以上360元3600元至5400元4500元4140元商

車客車每輛

(中型)600元480元至1440元960元360元載客人數

20人以下每輛

(大型)600元480元至1440元1020元420元載客人數

20人(含)以上,

包括電車貨車整備質

量每噸96元16元至120元96元0元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掛車?整備質

量每噸96元按照貨車稅額的50%計算0元?其他

車輛專用作業車整備質

量每噸96元16元至120元96元0元不包括

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96元16元至120元96元0元摩

車?每輛72元36元至180元72元0元?船舶機動船凈噸位

小於或等於200噸3元 /噸3元 /噸0元拖船、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凈噸位

201噸

至2000噸4元 /噸4元 /噸0元凈噸位

2001噸

至10000噸5元 /噸5元 /噸0元凈噸位

10000

噸以上6元 /噸6元 /噸0元遊艇按遊艇

身長度每米?艇身長度不超過10米的,每米600元;艇身長度超過10米但不超過18米的,每米900元;艇身長度超過18米但不超過30米的,每米1300元;艇身長度超過30米的,每米2000元。輔助動力帆艇,每米600元。?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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