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免稅條件的,申請免稅後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2.從事公益或者非營利活動;
3.所得收入除用於與組織有關的合理開支外,應當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
5.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6.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投資於本組織的財產的任何產權。本款所稱投資者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支出控制在規定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機構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地上年度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上壹年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9.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應當與不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分開核算。
不符合免稅條件的,視同其他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