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築公司從工程承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確認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支付給分包單位的費用作為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的規定,營業稅的納稅人為服務提供者而非服務接受者。在總承包和總承包之間,總承包商是建築服務的接受者,分包商是建築服務的提供者。所以總承包商必須向分包商收取安全運營違約金,不需要申報繳納營業稅。為什麽不需要分包和開發票?因為總承包商對分包商收取的違約金不申報繳納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不需要開具發票。總承包商只要給分包商開具收據,以及總分包房分包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分包商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支付給總承包商的違約金。分包工程管理費是指總承包商將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給專業施工單位或勞務施工單位,專業施工單位將承包工程分包給勞務施工單位時,應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管理費。
根據分包的形式,分包項目的管理費分為承包和不承包兩個標準。
分包項目管理費包括分包單位的現場費用和企業管理費。
分包商的臨時設施費用由總承包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