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來分割保險費用的
分割單其實是保險公司專屬的,它的作用就是用來分割保險費用。說白了就是總***的費用減去保險報銷的費用,然後余下的費用就需要保險公司開具分割單,這個時候消費者就能夠拿著分割單去保險之後的費用。這個分割單不是隨便開的,而是由保險公司開具的。
2018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正式施行,根據文件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
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會開具分割單的情況
1、未備案異地就醫
通常醫保報銷醫療費用是實時的,被保人直接拿著醫保卡去醫院結算窗口結算即可,不需要走報銷程序。但是如果被保人在沒有備案的情況下異地就醫,需要自己先行全額墊付費用,最後再拿著發票去醫保局報銷。
如果被保人本身有商業險,將全部資料原件交給社保局後,還想要報銷商業醫療險,就可以向醫保局申請分割單。
2、購買多份商業保險
如果被保人購買了多份商業保險,壹份商業保險報銷後還有費用沒有報銷完,可以向收取資料原件的保險公司申請開具分割單並要求其對理賠資料復印件蓋章。用戶再拿著分割單和蓋章的復印件向另壹家保險公司提出報銷理賠申請。
其實分割單的使用也存在壹個問題,比如電費的分割,實際使用單位如果是壹般納稅人,其取得後只能作為合法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但是這個分割單不是合法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也就是說使用方沒法抵扣增值稅。
我們知道,增值稅的原理是實際消費者最終負擔增值稅。
商品或服務從無到有,只有最終進入消費環節了,才是真正的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壹批貨物經過ABCD......等若幹環節最終進入消費者二哥手中,二哥自己用了不會再流轉增值了。超市銷售給二哥的價格為100元,其實最終只需要對這個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稅即可,二哥壹***支付113塊錢買這個東西,其中13就是上交國家的增值稅,而前面環節理論上是無需征稅的,否則就重復征收了。
但是我們做財務的都清楚,我國的增值稅可不是這樣幹的。二哥買的這件商品從工廠出來,工廠賣給批發商會按照銷售價格交壹次稅,批發商再賣給超市又會按銷售價格交壹次稅,超市賣給二哥最後進入消費者手中再按售價交壹次稅。
為什麽又要這樣做?簡單的說就是我們在實踐中很難判斷這個貨物是否還會繼續流轉,無法判斷該環節是不是真正的消費環節。所以幹脆就直接在每個環節都先征稅,由購買方按照稅率繳納稅款,銷售方代收。
那這樣做肯定就違背增值稅的本質,出現了重復征稅了,那如何避免重復征收呢?
很簡單,如果每個環節的購買方實際上並未用於消費而是繼續生產流通,比如超市從批發商購進的是繼續用於銷售給消費者的,這就是繼續流通,那麽它從批發商購進來墊付的稅款,稅務局就給予“退還”。
怎麽退還?其實在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出臺之前,這種“退還”就是抵扣,就是從進壹步流通足額繳納給國家的稅款中先行扣除,剩下還有結余再繳納。比如超市銷售給二哥先按全額100*13%算稅,然後再把其從購進墊付的稅80*13%扣除,最後就是100*13%-80*13%這個結果來交稅。
如果減下來是個負數,那留做後期再抵,這種“退還”實際沒有真金白銀的退給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