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跨地區業務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2012)第二條、第三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需要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合並清算、財政劃轉。
因此,除另有規定外,無論是否獨立核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繳納合並企業所得稅。即使妳公司是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總機構也要申報繳納合並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法規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跨地區業務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7號)
第二條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合並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合並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並納稅人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轉移”的企業所得稅征管辦法:
(壹)統壹計算是指由總機構統壹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包括匯總所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納稅企業分支機構。
(二)分類管理是指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有管理當地機構企業所得稅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按月或按季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4)匯總清算是指年度終了後,由總機構統壹計算匯總納稅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當年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多退少補。
(五)財政轉移支付,是指財政部按照核定的系數,定期將已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企業所得稅轉移到地方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