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子公司的處理
子公司是作為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並獨立申報納稅,是完全獨立的納稅人,承擔全面的納稅義務。
(二)分公司的處理
分公司作為分支機構的壹種,適用總分機構的相關政策。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分公司的增值稅繳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的規定: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分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臨時認定手續申請為壹般納稅人,領取並開具發票,抵扣進項稅,獨立統計銷進項,計算增值稅額並定期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註意以下兩種情況:
第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的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但在同壹省(區、市)範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在這種情況下,分公司可以申請由總機構匯總納稅,經審批同意後,直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但分公司銷售及采購貨物時,仍以自己的名義開具或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六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壹般情況下,總公司與分公司應分別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但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他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由總公司匯繳。同時根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的規定,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增值稅。但是,其中的營改增應稅服務部分需要按預征率預繳,預征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