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無論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只要是拿到營業執照,均可以分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是從2019年7月1日開始,所有的分支機構都不再享受這類優惠的政策,在2019年2月26日稅務總局在線訪談中有說過: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包括分支機構的數據.
包含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如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由總機構匯總納稅和與各分支機構盈虧相抵賦予總機構稅收監管責任.
因此可以看出,分支機構不論是否當時選擇為是否非匯總或者獨立核算,按照總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獨自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判斷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優惠,因為本身就不是法人納稅人,因此從7月份申報期開始,即所有分支機構都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優惠稅率,需要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分公司需要申報企業所得稅嗎?
按照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及清繳的有關文件,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由總機構匯總匯算清繳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分支機構也要填寫年度申報表(A類),只是分支機構只需填寫主表1至13行次,而附表信息不用填報.
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分支機構匯總申報情況後,將分支機構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加蓋受理專用章,退還總機構壹份;各分支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將加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壹起報送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分支機構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法規定核實其應稅所得,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並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分公司所得稅獨立核算不享受減免嗎?是的,2019年7月1日之後,所有的分支機構都不再享受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需要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所以就算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也依然不能再享受減免.現在,大家清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