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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銷售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分期付款銷售是指企業已向買方交付貨物,但分期(壹般3年以上)收回貨款的銷售方式。由於會計準則與稅法在收入確認的方式、時間、金額等方面存在差異,企業不僅要正確進行會計處理,還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以便準確計算所得稅的稅基。壹些企業對分期付款所需的納稅調整不夠了解,甚至不知道如何調整,給企業帶來了稅務風險。本文分析了分期付款銷售的財稅處理差異,明確了調整項目,為企業進行完整、正確的稅務調整提供了參考。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4收入”規定,在滿足銷售實現條件時,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延期,如果是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金額;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在合同或協議期間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準則規定,企業在實現銷售時確認收入,並按照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計量收入金額,據此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結轉相應的成本。合同或協議的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按照攤余成本和應收款項的實際利率進行攤銷,並作為財務費用扣除。稅法規定及財稅處理差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分期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按此時間(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分期銷售貨物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收入金額為合同或者協議中分期付款的金額。應納稅所得額在當期確認,並計算應納所得稅。根據這壹規定,企業在合同約定的日期開具增值稅發票,確認收入實現,收入金額為分期付款金額,結轉相應成本計算應納增值稅和所得稅。通過會計法規和稅法的比較,發現分期銷售在會計和稅法上存在明顯的差異:壹是時間差異,會計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在銷售實現條件滿足時壹次性確認收入;另壹方面,稅法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二是金額上的差異,會計上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以商品銷售時的公允價值而非合同金額為基礎;稅法采用歷史成本原則,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即合同金額計量。由於上述差異,在會計核算和稅法處理中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存在差異,企業在按照會計法規進行正確的會計處理時,需要按照稅法進行相應的稅務調整。考慮到測量和調整過程的復雜性,對以下情況進行分析。納稅調整案例分析(1)會計處理。公允價格為目前設備價格450萬元,合同總價為200+200+100=500(萬元)。企業根據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差額50萬元先計入未實現融資收益,在每次支付時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財務費用。第壹年年初,賣方確認主營業務收入450萬元,結轉成本400萬元,未實現融資收入50萬元。用實際利率法攤銷,用插值法計算6.08%的利率,從而計算出第壹年應攤銷的未實現融資收益,第二年22.3萬元,第三年16.2萬元。(2)稅法待遇。企業每年應確認的收入第壹年末為200萬元,第二年末為200萬元,第三年末為654.38+0萬元,每年扣除的財務費用不予確認。成本按比例原則結轉,收益比例每年結轉。第壹年(200?500)?400=160(萬元),第二年(200?500)?400=160(萬元),第三年(100?500)?400=80(萬元)。(3)會計與稅法的差異。第壹,收入確認的時間差異。在會計上,商品風險轉移時確認收入。如上所述,收入確認壹次,稅法分三次。二是收入確認金額的差異,三年會計450萬,稅法500萬。第三,成本結轉時間的差異。成本結轉時間差異核算壹次,稅法分三次。第四,費用扣除的區別,會計上扣除的財務費用,稅法上確認的收入,減稅;因財稅收入不壹致,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不同。(4)稅收調整。第壹,收入的調整。會計和稅法的收入確認時間不壹致。第壹年稅法確認收入200萬元,所以應納稅所得額應減少4.5-200 = 250萬元,第二年增加200萬元,第三年增加1萬元。第二,費用的調整。與收入匹配的成本也不壹致,第壹年成本減少400-(200?500)?400 = 240萬元,即應納稅所得額增加240萬元;第二年的成本要增加400?(200?500)=160(萬元),即應納稅所得額減少1.6萬元;第三年的成本要增加400?(100?500)=80(萬元),即應納稅所得額減少80萬元。第三,費用的調整。首先看財務費用。會計上攤銷未確認融資收入時扣除的財務費用,實際上是利息收入的確認,稅法在確認銷售收入時已經計入了50萬元的收入,因此應全額調整扣除的財務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第壹年減少11.5萬元,第二年減少22.3萬元,第三年減少1.62萬元。再看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所得稅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由於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由基於銷售收入的招待費扣除限額決定的,因此由於稅法中收入確認時間和核算不壹致,按收入百分比計算的費用扣除限額也會發生變化,招待費扣除限額為銷售收入的5%。,收入增加(減少)這個限度也增加(減少)。需要重新計算扣除限額,以確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的相關費用。第四,增值稅的調整。第壹年減銷項稅250?17%=42.5(萬元),第二年增加銷項稅額200元。17%=34(萬元),第三年增加銷項稅額100?17%=17(萬元)。第五,企業所得稅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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