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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來說公司的第壹季度財報什麽時候才會出

壹般在四月份報出。

季報要求在季度結束後壹個月內披露.半年報要求在半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披露.年報要求在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披露.所以:

壹季報4月1日-4月30日

半年報7月1日-8月31日

三季報10月1日-10月31日

年報1月1日-4月30日

二季報,四季報分別隨半年報和年報披露,不單獨披露

填法

以下以北京市為例

新《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季報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式實施,為貫徹落實新法及其實施條例,北京市地稅局根據實際情況對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格式及編報說明進行了補充。(具體文件:國稅函〔2008〕44號和京地稅企[2008]37號)。原來的舊表: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查賬征收企業填寫)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核定征收企業填寫)同時廢止。

新的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時涉及四個表: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以下簡稱A類表]

2.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以下簡稱B類表]

3.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扣繳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

4.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以下簡稱分配表]

註意:我所企業在季度申報時只會涉及到A類表或者B類表。

只有跨省市設立了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企業才涉及到分配表。分配表適用範圍:在中國境內跨省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節”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填報。 而扣繳表主要針對非居民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時涉及,地稅不負責此表,如果有企業接觸到相關業務,請到國稅局咨詢辦理相關事宜。

A類表的適用對象: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納稅人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B類表的適用對象:適用的是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額征收)的納稅人。

A類表:A類表和原來的季度預繳表有幾個變化非常大的點,主要是:取消了季度中的納稅調整增加和納稅調整減少行,取消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行。

表頭部分:

稅款所屬期間:和以前的季度預繳表壹樣,分為4個季度:

第壹季度:相應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第二季度:1月1日至6月30日,註意不能是4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季度:1月1日至9月30日

第四季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相應地 表中的累計金額也應該是1至3,1至6,1至9,1至12月的金額。

地稅計算機代碼:手工輸入8位數的地稅計算機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和納稅人名稱由系統自動帶出。

表頭右側部分:納稅人需要對匯總納稅、總機構、分支機構、獨立納稅項目進行選擇。獨立納稅企業選擇“獨立納稅”:打開表格後系統顯示默認的是“獨立納稅”,但是需要納稅人拿鼠標再點壹下“獨立納稅”。

在中國境內跨省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節”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選擇“匯總納稅—總機構”,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選擇“匯總納稅—分支機構”,除上述以外的納稅人選擇“獨立納稅”。 具體意思舉例說明:某企業為總機構,註冊地址在北京,它在河北有壹個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並對分支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時在北京的總機構就應該選擇匯總納稅---總機構,河北的分支機構選擇匯總納稅中的分支機構;但是如果反過來,總機構在外地,分支機構在北京,則:在北京的分支機構選擇選擇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外地的總機構在當地報送。 如果不是跨省市,也即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企業均在北京,那麽:北京市規定,非法人分支機構季度申報時不需要填報任何表格,只需要總機構選擇匯總納稅---總機構即可。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季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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