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但在同壹省(區、市)範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稅務機關辦結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得需20個工作日辦結。應提供資料:辦理縣、市級匯總繳納增值稅申請的納稅人應報送《匯總申報申請(取消)審批表》和下列附送資料:
1.申請報告;
2.總店和門店名稱、所在地、開業時間等情況明細列表;
3.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協議復印件;
4.企業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