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地要求不壹樣,但是總的來說,在註銷前都會進行稅務清繳清算。所以需要將帳務整理備查。可以直接打電話到稅務機關進行詢問;各地稅務要求有所不同,壹般所需材料如下:
1、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有關解散;撤消的批準文件;
3、本企業被兼並;收購的合同或協議;
4、清算所得稅申報表;
5、清算資產會計報表;
6、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7、企業尚未使用過的空白發票;
8、發票購領薄.已使用的發票;
9、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10、近三年的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納稅申請表等資料。
攜帶以上資料去稅務機關找企業相應的專管員、科長簽字審核;
審核通過並且簽字同意後,就可以到辦稅大廳的稅務登記窗口,辦理註銷。
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壹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至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這時,公司清算就由非破產清算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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