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並開具土地出讓金收據;繳納土地契稅,需在取得政府土地批復文件後60天內完成;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定位圖、宗地圖和地籍調查表;填寫工業用地過戶申請登記表,到土地局地籍科辦理入戶手續,索取土地證;繳納相應的稅費,包括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
工業用地的稅費組成:
1、土地增值稅:按照土地轉讓增值部分征收;
2、契稅:根據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的壹定比例征收;
3、印花稅:依據合同書面金額按規定稅率計征;
4、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由出讓方收取;
5、交易服務費:由土地交易市場根據交易額收取的服務費用;
6、登記費: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所需繳納的費用。
綜上所述,工業用地過戶需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契稅,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規劃許可證和地籍文件,完成申請登記及入戶手續,最後繳納包括增值稅、城建稅等在內的多項稅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有房地產,未經其他***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