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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發揮重慶在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中的支撐作用、在推進“壹帶壹路”建設中的引領作用和在推動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中的示範作用 為推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形成西部地區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增長極,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尊重市場主體地位,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為目標,以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和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重點,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營造貿易投資便利、政策公開透明、機制協調、服務創新的營商環境。 規範的政府服務和完善的法律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創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環境。 第四條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以及經營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市場主體和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在安全、質量、納稅、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履行法定義務,在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的重大問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六條本市應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公眾滿意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引領和監督作用。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通過聽取市場主體和公眾意見、搭建營商環境數據平臺進行分析、委托第三方評估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評估。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的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增加市場主體的負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估謀取利益。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充分利用國家政策,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新路子,及時改善本行業、本領域的營商環境,總結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的考核激勵機制,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綜合評價依據;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未達到預期目標,但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和本市確定的發展改革方向,勤勉盡責,不謀私利的,依法免除責任。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效果,推廣典型經驗,為優化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鼓勵新聞媒體及時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例,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第九條本市應當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交流與合作,加快形成統壹開放的要素市場,不斷優化區域整體營商環境。

根據建設成渝雙城經濟圈的國家戰略,我市與四川省共同推進了以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壹)加強毗鄰地區合作,支持* * *建設區域發展功能平臺,探索經濟區和行政區適當分離,促進要素自由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二)推進政府服務標準統壹、異地管理、聯合監管、數據共享和證照互認;

(三)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合作;

(四)完善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互通和處理結果互認;

(5)完善司法合作機制,推進高水平司法服務和保障;

(六)協商確定的其他合作事項。第二章市場環境第十條市場參與者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預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的各類事項,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規定向市場主體攤派,不得幹預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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