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利得稅報稅表—公司
公司利潤和納稅申報表
②2008/09年度最終評估和2009/10年度暫付款
2008-09年度終評稅,2009-2010年度暫繳。
③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51(1)條,妳須在此表格上就截至2009年3月31日的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產生的經調整虧損,填報真實及正確的應評稅利潤報稅表。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51(1)條規定,您需要按此表繳納截至2009年3月31日的納稅期間真實正確的損益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
④表格的所有部分/方框必須在本通知日期起1個月內完成並提交給部門。
表格各部分必須在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壹個月內填妥並報送有關部門。
⑤資產負債表、香港或外國法律要求的審計報告(如果已編制)以及基準期內的損益表的核證副本。
香港或外國法律規定的經認證的資產負債表和審計報告副本,以及基期內涉及的損益表。
⑥稅務計算,並附有附表,顯示應評稅利潤(或調整後虧損)的數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補充報告中的納稅計算說明了應納稅利潤或調整後虧損是如何獲得的。
⑦但是,您必須保留證明文件的其他項目,因為以後可能會要求您提交它們。
但是,您必須保留支持文檔中的其他項目以備將來使用。
⑧應納稅利潤(虧損結轉前)
應納稅利潤(結轉虧損前)
⑨調整後的虧損(虧損結轉前)
調整損失(結轉損失前)
⑩主要業務活動和主要產品或服務。
主要業務活動和主要產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