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各項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研究擬定有關地方稅收政策法規以及具體實施細則、辦法,提出地方稅立法計劃、地方稅種的增減和稅目、稅率的調整方案。
(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促進我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經濟的發展。
(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地方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貫徹執行。
(四)組織實施本省地方稅和國務院、省政府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車船稅、煙葉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契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壹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政策性稅收減免和優惠政策等具體事項。
(五)編報本省地方稅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地方稅收收入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
(六)開展稅收行政執法,負責辦理稅務行政復議。
(七)負責省地方稅務系統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經費的垂直領導和統壹管理。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地方稅務系統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與實施。
(八)負責地稅系統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福建省稅務學校。
(九)監督檢查地稅系統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情況。
(十)研究分析全省地方稅收稅源狀況及變化情況。調查了解納稅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幫助指導納稅戶改善經營管理,促進經濟發展,不斷充裕稅源。
(十壹)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十二)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辦理、答復人大、政協的提案和議案。
(十三)承辦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