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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我省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市場管理,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保持房地產市場的有序和繁榮,確保政府的土地收益不致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以及買賣、租賃、抵押和以其它方式處理房地產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在依法獲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包括其它地面建築物)的建設,或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進行投資,然後將其使用權轉讓、出租或抵押的行為。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納稅,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

城市規劃所確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空間布局、建設標準、基礎配套設施、公***設施和城市環境保護等要求,所有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都必須遵照執行。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行業管理由縣級以上政府的房地產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房地產開發經營中,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其監督檢查和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與經營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辦公地點;

(二)有與經營規模、經濟責任相適應的註冊資本或自有流動資金和專職技術、經營管理人員,能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三)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須在本省境內已獲得(或預約)壹定數量可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的程序:

(壹)國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由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請省建委審核批準。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議書或投資報告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計劃與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請省計委會同省經貿委審批,省建委、省土地局參與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會審;其合同或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章程報省經貿委審批後頒發給企業批準證書。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政府審批機關頒發的批準文件,在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銀行開戶和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後,方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三)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省建委發給資質等級證書。第七條 國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時,註冊資本或自有流動資金應不低於建設部頒發的《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相應等級開發企業的最低限額。

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本和到位時限,審批機關應依照國家規定,根據項目投資總額、建設時限等情況在企業批準證書中予以明確。開發企業應按企業批準證書規定的時限到位註冊資本。

開發企業有續期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應比照上述規定相應地追加註冊資本。

註冊資本未全部到位的,不得把企業經營盈利部分用於追加註冊資本。第八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到位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監督。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向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的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年檢,年檢辦法由省建委確定。

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其自有資金、技術力量、年開發規模等方面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第十條 用於商業性房地產經營的土地必須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使用方式取得。

受政府委托,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以行政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但在未經批準並補交差價之前,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十壹條 有償有期使用的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從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壹級出讓市場受讓取得;也可以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依法接受他人轉讓取得。第十二條 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都必須按照土地出讓、轉讓合同中有關土地用途、規劃要求、環境保護的規定使用土地。如要改變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規劃要求,必須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審核批準後,補交出讓金,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第十三條 國內房地產開企業項目的立項,經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按審批權限由各級政府的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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