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協調機關效能建設;?
(二)制定機關效能建設的相關制度;?
(三)監督檢查機關效能建設;?
(4)組織績效管理;?
(五)處理效能投訴;?
(六)實施效能問責和受理對效能問責的投訴;?
(七)機關效能建設的其他事項。?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機關的效能建設。?第八條各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機關效能建設的第壹責任人。?第九條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堅持勤政廉政相結合、管理與監督相結合、重在建設、講求實效的原則。?
對在機關效能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效率體系?第十條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制度,完善決策程序。重大事項決策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應當多方協商,充分協商協調;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應落實專業技術、專家論證、技術咨詢、風險評估等制度。第十壹條各級機關實行崗位責任制,嚴格人員、崗位和責任,明確工作人員的崗位工作目標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各級機關實行政務公開制度,機關職責、工作依據、工作程序、辦理條件、辦理時限和結果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第十三條各級機關實行服務承諾制,服務內容、程序、時限和標準等事項應當向社會作出,並保證承諾的落實。?第十四條各級機關實行首問負責制,由第壹個接受行政相對人工作的工作人員負責回答、辦理或者引導、轉送。?第十五條各級機關實行壹次性告知制度,負責辦理的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辦理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六條各級機關應當實行限時辦結制度,行政相對人申請的事項符合法定條件、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法定或者承諾時限內辦結。?第十七條各級機關實行負面備案制度,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決定不予受理、辦理的,本機關負責辦理的工作人員應當登記並報告負責人。?第十八條各級機關實行問責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十九條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評議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對機關工作作風、履職情況、效能和廉潔情況的評議,並將評議結果作為改進工作的重要依據。?第二十條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機關應當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環節,加強審批監督。第二十壹條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確認和公共服務等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在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要實行規範化管理,完善辦理機制,公開辦理事項,優化辦理程序,明確辦理時限。?第二十二條各級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方式,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行網上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完善網上受理、運行、查詢和反饋系統,實行即時電子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