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取消了年齡審核的時間限制,符合條件對象隨時達到4050年齡條件,隨時可以申請享受補貼政策。
4050人員是指處於勞動年齡段中女40歲以上、男50歲以上的,本人就業願望迫切、但因自身就業條件較差、技能單壹等原因,難以在勞動力市場競爭就業的勞動者。其中,相當壹部分是原國有企業的下崗人員,他們為改革作出了貢獻,但隨著年齡增長,就業也愈益困難,已引起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註。 人員是再就業最困難的群體,國家對他們實行了更加優惠的政策,特殊扶持。
適應對象有:
1、1998年以來下崗未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
2、享受失業保險期滿的國有企業失業人員;
3、未列入國家兼並破產計劃,由當地政府確定實行兼並破產的國有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
4、實行國有企業改制的下崗失業人員;
5、進行失業登記的各類城鎮企業的就業轉失業人員;
6、壹戶兩代下崗、夫妻雙方下崗、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等再就業困難人員。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除按原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外,其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凡安置壹名下崗失業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納壹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業所得稅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壹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得超過兩年。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壹)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