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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直單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暫行規定

第壹條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為:在蓉省級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蓉單位具有省會及市區常住戶口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無房戶和危房戶。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即認定為無房戶:

1.未享受過實物分配的公有住房;

2.本人雖已享受過公房實物分配,但未享受過購買公房的優惠政策,本人願意並經批準回歸租住公房;

3.以辦公室、招待所、招待所、倉庫、營業場所為宿舍的;

4.住在臨時蓋的簡易房裏;

5.出租私房;

6.因法院判決無房搬出現有房屋的;

7 .屬於落實住房政策需要遷出且無房可遷出的;

8.晚婚年齡男25歲以上,女23歲以上無房。

本人或配偶在省會或外地已分配模塊化公房(含自辦住房或省直機關分配住房、福州市房管所直接管理的住房)或已參加集資建房的,屬於實物分房。

由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出具書面證明。

危房戶是指經福州市危房鑒定站鑒定為危房的房屋。

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收入應當由單位出具書面證明。第二條省直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控制面積標準原則上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鄭敏(1995)40號文規定的標準上限執行,即職工人均70平方米(指建築面積,下同);科級幹部或正式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為85平方米;縣處級幹部或正式任命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而在1983之前,中級職稱幹部為100平方米;1983之前的地市級或任命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和被確認為高級職稱的人數為130平方米。

單身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控制面積標準,應按照閩政管(1999)146號文第五條規定精神執行,即連續工作滿25年(含25年)以上的單身職工按本人住房面積控制標準上限購買;不滿25年的,按照本人住房面積控制標準上限的50%計算,但不低於40平方米。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可按每戶建築面積20平方米的標準執行,但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本人控制面積標準上限的,超出部分應當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格。第三條符合《暫行規定》第壹條的住房,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請《省直單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許可證》(以下簡稱《購房許可證》):

向省直單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領取《省直單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按表格規定填寫蓋章並報主管部門審批後,統壹送省房改辦審批,符合條件的由省房改辦發放《準購證》。第四條申請人憑《購房許可證》,到省直單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第五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壹次性付款,也可以向銀行按揭貸款。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可按《福建省省直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智敏房管局(1998)第1號)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部分可向公積金承擔單位申請組合貸款。第六條建設單位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在行為完成後30日內,向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處申請房屋交易核驗。第七條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表的規定辦理相關證明,各相關單位負責及時出具證明。出具虛假證明的,追究其單位領導責任。申請人弄虛作假的,取消購房資格,五年內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已購房的收回房屋,造成的壹切經濟損失由我負責。第八條本暫行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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