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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調整方案

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調整方案

 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調整方案具體有哪些變化?據悉,福建省階段性調低失業保險費率,下面是詳細的內容,歡迎閱讀!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階段性調低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人社文〔2016〕195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地稅局: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的意見》(閩政[2016]21)精神,切實降低企業人力資源成本,決定階段性調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全省失業保險費率在2015年由3%降至2%的基礎上,從2016年5月1日起,單位繳費部分再降0.5%,即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為:用人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執行期限2年(2016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二、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先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歷年結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並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辦[2006]233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繳費單位已按原費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在以後月份繳納失業保險費時自行抵扣,以抵扣後的金額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四、各地執行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報告。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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