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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福建省貧困行業分階段實施緩繳企業社保費的通知》(社文〔2022〕65號)

壹、適用範圍。延期繳納適用於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的三項社會保障費。以單位形式參加上述行業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雇工的單位,參照企業辦法緩繳。對於職工應當繳納的部分,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費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2022年未繳費月可在2023年底前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二,實施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期為2022年4月至6月。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延期繳納期限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間,企業可以申請不同期限的延期付款。已繳納2022年4月份費用的企業,可以從5月份開始申請延期,延期月份相應延長壹個月,也可以申請退還4月份的費用。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第三,辦理流程。緩繳期間,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當填寫《社會保險費緩繳確認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資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移交稅務機關緩繳(廈門企業按當地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新設立的企業可以從投保當月起申請緩繳;企業行業類型變更為上述行業的,可從變更當月起申請緩繳。

第四,資質。各地要遵循方便、快捷、不增加企業交易負擔的原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企業是否適用緩繳時,應以企業參保登記時自行申報的行業類型為準。現有信息不能滿足行業分類需要的,可采用企業在《企業社會保險費緩繳申請表》中承諾的行業類型,相應的法律責任由申請企業承擔。

5.補充付款。企業原則上應在緩繳期滿後壹個月內補繳緩繳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延期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最遲應於2022年底前繳納到位,期間免收滯納金,稅務機關應及時提醒企業繳納。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前申報繳納緩征費,稅務機關應及時征收。企業依法註銷的,應當在註銷前繳納延期付款,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註銷流程及時辦理。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辦理裁員前支付延期付款。

第六,待遇。緩繳期間,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應當先補足緩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延期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影響企業享受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和穩定回報、職工享受技能提升補貼、失業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失業補貼。緩繳工傷保險費不影響企業享受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各地人民團體和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簡化手續,大力宣傳?在網上做?迫不及待的服務模式。各地要加強監管,完善內控機制,有效防範風險。為建立信息溝通協調機制,稅務機關應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緩繳企業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企業行業類型、緩繳險種及期限、緩繳期限、緩繳金額及人數等信息。各地要加強工作調度,按季度向省人社廳和省稅務局報告情況。執行中如遇重大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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