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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戶籍關系在我市,並在我市居住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其***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適用本細則。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原則,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互助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第四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政策指導、審批管理;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監督;統計、物價、審計、社保、勞動、人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受管理審批機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下同)的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第五條 勞動、教育、衛生、城建、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在就業、就學、就醫、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政策扶持。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社區服務、經常性捐贈、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待遇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

(壹)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有壹定收入,但無勞動能力的,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三)有勞動能力暫時無收入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壹定時期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給予臨時救濟;有勞動能力且有壹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給予適當補助;臨時救濟和補助辦法另行公布;

(四)龍鳳礦附屬集體企業的困難職工和家屬的保障按《龍鳳礦附屬集體企業職工和家屬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臨時困難救濟辦法》執行。第七條 家庭實際生活水平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或者有壹定勞動能力並有就業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對財產被占用的孤兒、喪失勞動能力的病殘人員和超過勞動年齡段的老年人,由財產占用人撫養或贍養。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計算和保障標準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按照上3個月家庭平均月收入計算,具體包括:

(壹)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助等收入;

(二)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及職工遺屬生活費;

(三)利息、股息、紅利、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

(四)財產租賃和繼承收入;

(五)自謀職業收入;

(六)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第九條 家庭收入的計算標準為:

(壹)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按無收入計算。

(二)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男50周歲以下女45周歲以下暫按月收入156元計算,收入高於156元的按實際收入計算;男51周歲以上女46周歲以上暫按月收入120元計算,收入高於120元的按實際收入計算。有部分勞動能力的人員按78元收入計算,無勞動能力的人員按實際收入計算。自謀職業的按月收入200元計算,其中持照經營的按月收入280元計算,實際收入高於上述標準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三)退休人員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

(四)在崗人員按實際收入計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280元計算。

(五)持有市殘聯核發的《中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按無收入計算,其中有營業執照、固定經營場所、穩定收入的,按156元計算收入,高於280元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六)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後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扶養費、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其給付額最高不超過其收入的50%。

(七)優撫對象定期撫恤金、傷殘金和臨時救濟不計入家庭收入。

(八)享受40%定期救濟的精簡人員、公殘下鄉青年、寬釋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不參加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計算,按保障標準差額補足。

(九)現役義務兵及18周歲以上的高中、技校、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計算人口不計算收入。

(十)家庭成員中既有城市非農業戶口又有農業戶口,對農業戶口計算人口,計算收入,不予保障。對農業戶口中有勞動能力的,其收入按200元計算,高於200元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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