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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單位名稱與發票所開具的名稱不符,會計怎麽處理?

紅沖發票,重新開壹張新的正確的。

根據相關的規定,當月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如果購買方發生了退貨、銷售方開錯了發票,銷售方收到退回的抵扣聯、發票聯等符合作廢的條件,可以按作廢處理;如果當時開票時發現開錯了,要即時作廢。

作廢的前提是:符合作廢條件。同時具有以下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②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③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此,貴公司可以將開具錯誤的發票退還對方並要求對方重新開具發票。

擴展資料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根據上述規定,開具發票時應當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定額發票也是發票的壹種,也應按上述規定執行。付款人收到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建議在付款時按規定取得發票。

1、《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進壹步規範定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第34號)規定,開具定額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在發票聯加蓋收款單位發票專用章。已開具的定額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後方可銷毀。

2、《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通用定額發票管理規定的公告》(大地稅公告〔2011〕15號)第十七條規定,通用定額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加蓋收款單位發票專用章。

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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