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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出口商品退稅的機關是什麽?

負責審批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出口退稅的壹般程序及附件

出口退稅登記的壹般程序:

1.相關證書的交付和登記表的收集

企業應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後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收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應根據登記表和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等證明材料壹並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核實後,受理登記。

3.簽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收到企業的正式申請後,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後,發給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部分退稅政策發生變化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二。出口退稅附加材料

1.海關申報。報關單是進出口企業在貨物進口或出口時向海關報檢、通關時填寫的單據。

2.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買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寫的單據。它是國外采購商采購商品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會計部門記錄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采購發票。提供采購發票的主要目的是確定出口產品的供應商、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為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此來劃分和計算采購成本。

4.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

5.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生產的以到岸價結算的自制產品,還應附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有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企業,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合同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和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口成本金額和已繳納的各項稅款。

7.產品稅證明。

8.出口收入已經註銷的證明。

9.其他與出口退稅相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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