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可根據《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壹)項規定,開具編碼為“602”的不征稅發票,按規定預繳稅款。當房產銷售收入真正實現時,再根據具體情況,按實際銷售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2016年5月1日以後,為保證不影響購房者正常業務辦理,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時,對預收款時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予以沖紅,收回原發票,同時開具全額的增值稅發票。
營改增後,為保證不影響購房者正常業務辦理,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暫選擇“零稅率”開票,在發票備註欄單獨備註“預收款”。開票金額為實際收到的預收款全款,待下個月申報期內通過《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進行申報並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在申報當期增值稅時,不再將已經預繳稅款的預收款通過申報表進行體現,將來正式確認收入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時也不再進行紅字沖回。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發票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日期、數量以及協議價格。每壹張發票都有獨壹無二的流水賬號碼,防止發票重復或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