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和免征部分項目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第1994004號),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縣以下(含縣)小水電單位,可選擇按17%的稅率或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優惠政策出臺之初,幾乎所有的小水電企業都毫不猶豫地選擇了6%的征收率。因為小水電幾乎不消耗原材料,進項稅抵扣很少,小水電發電主要賣給農民和鄉鎮小企業,上網售電很少。只要電價便宜,用戶不要17%增值稅發票。但2001農村電網改造後,小水電站不能直接向農民等用電企業供電,必須將電賣給大電網,再由電力部門統壹賣給用戶。電網公司購買小水電站的電力時,應索取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其進項抵扣。因此,小水電企業為了出售其電力,轉向了17%的稅率。此時繼續選擇6%的稅率比選擇17%的稅率更為不利。因為,如果選擇17%的稅率,每年還有壹部分進項稅可以抵扣;如果選擇6%的稅率,買電的電網公司在下壹個銷售環節只扣6%,但要交17%。很明顯,電網公司不願意多承擔11%的產出增值稅,所以要降低11%的價格給小水電企業,這就是小水電企業的現實。
現實中,小水電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增值稅稅率,卻選擇高不高,顯然是違背常識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現實中縮水,成為壹種漂亮的政策裝飾。顯然,有關部門應該反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在某些方面是否需要進壹步完善。
網上的數據並不全面。可以查看相關報道,推薦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小水電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