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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黨政同責、壹崗雙責”實施細則是什麽時候出臺的?

甘肅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壹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

幹板發[2065 438+04]80號

各市州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直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中央駐甘單位:

《甘肅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壹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甘肅省委辦公廳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 165438+10月25日

(這是送到縣裏的)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壹崗雙責”責任制,根據《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省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適用本細則。

蘭州新區、甘肅礦區、各工業園區、工業園區和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本細則實行“黨政同責、壹崗雙責”責任制。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是指各級黨委與同級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負有同等責任;“壹崗雙責”是指各級領導幹部既要對其崗位所承擔的業務工作負責,又要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安全生產負責人(聯系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具體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責任人是分管該領域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的原則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健全完善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壹崗雙責”責任制。

第二章各級黨委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各級黨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召開黨委常委會,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判斷形勢,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配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領導班子,加強幹部隊伍建設;

(四)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指標體系,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等工作體系,作為對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五)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納入黨的思想宣傳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努力營造關愛生命、關註安全的社會氛圍;

(六)加強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協調黨委有關部門、人大、政協等群眾團體、工人、青年婦女和工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圍繞安全生產開展相關活動,引導廣大群眾充分參與和積極支持安全生產;

(七)加大安全生產紀律責任追究力度,牽頭同級紀檢機關查處生產安全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和腐敗問題,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黨員幹部問責。

第七條黨委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體制機制、隊伍建設、宣傳教育培訓、目標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引導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黨委聯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對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黨委班子其他成員要按照“壹崗雙責”的要求,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第三章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職責:

(壹)認真組織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及同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

(二)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政府常務會議的重要議程,研究部署本地區安全生產的重要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問責制;

(五)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監管執法裝備的投入,加強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和基礎工作能力建設;

(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重點行業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嚴厲打擊各類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及時消除隱患,依法關閉取締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單位;

(七)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部,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九條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做到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推進;

(三)組織簽訂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4)定期召開常務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五)擔任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主任,負責安委會工作,每季度主持召開壹次安委會全體會議,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每季度至少到基層單位和企業檢查壹次安全生產情況;

(六)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和監管能力建設;

(七)加強安全生產考核和責任追究。

第十條各級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壹)協助主要領導履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安全生產重大行動和活動,對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二)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分析形勢,研究工作,解決問題;

(三)擔任安全委員會副主任,負責安全委員會的具體領導工作,定期向主要領導匯報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度組織壹次安委會全體會議,研究部署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

(四)每季度至少組織壹次安全檢查活動,協調整改重大安全隱患,督促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

(五)組織應急演練、應急救援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六)組織安全生產評估。

第十壹條各級政府其他負責人主要負責:

(壹)對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貫徹執行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

(二)擔任安全委員會副主任,並擔任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小組組長;參加安全委員會會議,定期向主要領導匯報各自領域的安全生產情況;

(3)定期召開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安全生產工作,解決有關問題;組織分管安全生產的重大行動和活動;每季度至少組織壹次安全生產檢查活動,排查治理安全隱患,督促分管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

(四)組織分管區域內的應急演練、應急救援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章各級黨委和政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各級黨委和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大力支持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部門應當按照《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60號)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保障本行業、本部門的安全生產。

第十四條黨委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

(壹)全面負責本行業、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本行業、本部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黨委、政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二)擔任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副組長;定期與黨委聯系,向政府分管領導匯報本行業、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三)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部門安全生產監管機制,負責完善本行業、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四)安排本行業、本部門安全生產的重大行動和活動,同時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和業務工作;

(五)每季度至少組織壹次安全檢查活動,督促本行業、本部門安全隱患的整改;督促所屬部門和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抓好落實;

(六)組織本行業、本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和應急救援;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負責本行業、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考核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黨委和政府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壹)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本行業、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及時報告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分管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組織制定本行業、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管理制度,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分析形勢,研究工作,解決問題;

(三)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做好本行業、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部門的安全生產重大行動和活動;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本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演練,提高安全生產應急處置能力;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並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每季度至少組織壹次安全檢查活動,督促本行業、本部門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督促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

(六)組織開展安全評估。

第十六條黨委和政府部門的其他負責人主要負責:

(壹)貫徹執行安全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協助和配合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並在業務工作的同時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加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定期向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並負責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三)每季度至少組織壹次安全生產檢查,協調解決本行業、本部門的安全隱患,督促落實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

第五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61號),切實履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壹)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率先實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三)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負責人,賦予其安全生產指揮管理和技術決策權;

(四)監督年度財務預算中確定的必要安全投入的落實,保證各項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淘汰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技術、工藝和設備;

(五)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改臺賬,確保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計劃落實到位,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問題;安排和部署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活動;

(七)加強對安全文化建設、宣傳教育、安全培訓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指導;嚴格執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持有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八)監督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責任制的落實,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技術決策權和指揮權;組織開展以崗位標準、專業標準、企業標準為內容的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建設;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動態監測和預警預報系統,每月進行壹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保障員工職業健康;

(十)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同步。加強應急管理,落實應急物資儲備,定期進行演練。賦予生產現場的工長、班組長、調度員在遇到險情時第壹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十壹)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助和配合事故調查和處理;

(十二)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和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職工和股東的監督。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壹)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安全生產會議的決策部署;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承擔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

(2)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督促員工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查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並依法處理;

(四)組織對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和職業衛生條件進行定期檢查、檢測和評價;

(五)登記和監控重大危險源,排查和整改安全隱患;建立健全隱患排查臺賬;

(六)編制和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組織應急救援,協助和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管的其他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二)承擔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參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定期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

(四)參與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在檢查業務工作時將安全生產納入檢查內容,負責落實生產安全事故的整改;

(5)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活動時,應增加安全教育。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壹條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壹崗雙責”落實情況作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細化考核標準,嚴格獎懲;在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評選表彰先進時,應當將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作為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生產經營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按照“黨政同責、壹崗雙責”的要求,在年度述職報告中報告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監察部門應當將“黨政同責、壹崗雙責”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年度重點監察範圍,定期對本級黨委、政府部門和下級黨委、政府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專項監察,並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監察情況。各級安委會要對同級黨委、政府部門和下級黨委、政府履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壹崗雙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向同級黨委、政府和組織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責任: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約談、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壹)未按照上級要求完成整改關閉任務,未依法整改關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依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單位,包庇、縱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或者查處不力的;

(二)拒不整改事故隱患或者上級督辦事項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三)對已經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緩報或者不立即組織應急救援,阻撓或者幹擾事故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事故處理措施和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對上級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不予調查處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機制,或者未按要求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

(五)未依法履行職業病防治職責,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和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黨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追究黨委、政府負責人責任的,由上壹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問責建議,報決定問責的機關;應當追究黨委和政府部門負責人責任的,由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問責建議,並報決定問責的機關。調查應遵循回避原則。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各級黨組織、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以及其背後在履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壹崗雙責”方面的腐敗問題。

第二十五條對於生產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照顧以下規定:

(壹)在考核年度內,因履行職責不力,導致地方和行業部門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各類事故死亡總人數超過控制指標;安全生產評估不合格的;發生重大事故不報告,組織救援不力,造成損失擴大或者群體性事件的;煤礦、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業和領域發生壹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其他行業發生壹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各類事故死亡總人數超過下達的年度控制指標的,嚴格追究責任,壹票否決。壹票否決的地方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不得參加各類榮譽稱號評選和表彰獎勵活動,不得提拔任用,不得發放獎金工資,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二)發生特別重大或者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追究責任,既追究事故發生地縣級黨委、政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責任,也追究上壹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的領導責任;

(3)對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連續兩年以上上升的地區、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由同級安委會提出預警,並建議組織部門對相關人員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調查,對責任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

(壹)沒有造成危害或者危害輕微的;

(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和整改措施,沒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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