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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

關於內部結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

壹、職責調整

(1)取消關稅。

1.取消已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

2 .取消農業稅征收管理職責。

(2)分配的職責。

1.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劃入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將有關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職責劃入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3 .將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收管理職責劃入省地方稅務局。

(3)強化責任。

1.分析和預測全省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充分運用財政手段加大宏觀調控和監管力度。

2.運用財政手段促進和有效發揮地方財政職能,維護地方金融穩定,優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保障經濟安全,支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3.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加強市縣財政管理,逐步推進財政直管縣改革。加快形成統壹、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4.重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著力增加基本公共服務投入,嚴格控制壹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

5.改革和改善預算和稅收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提高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完善稅收行政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6.加強對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提高使用效益。

二、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務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制度、方針和政策;負責起草財政、稅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並監督其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省金融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全省宏觀經濟政策;組織實施中央和地方、國家和企業的分配政策以及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對社會財力進行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的建議。

(三)負責省級財政收支管理;編制年度省級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監督省轄市、州、縣預算的執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和省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負責制定全省支出標準和定額,審查批準省級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和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承擔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監督管理責任;管理住房改革的預算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管理財務票據;貫徹國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措施,查處非法發行、銷售彩票行為,監管彩票發行數量,審批彩票發行、銷售計劃,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制定和實施全省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甘肅支庫業務,按規定管理國庫現金;制定省級政府采購制度,負責省級政府采購管理。

(六)負責制定需要全省統壹的支出標準和政策,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政預算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以及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

(七)負責審核匯總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和決算,收繳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事務所的業務;按規定管理省屬金融機構的國有資產和財務活動。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和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資金預算的安排、審核和撥付;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

(九)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貫徹落實政府的國內外債務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管理政府貸款業務;承擔外國政府、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的信用評估、資金管理和貸款,以及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贈款項目。

(十壹)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制定全省財政科研和教育培訓規劃;負責財務信息和財務宣傳。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財政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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